本標準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術語與定義、現場勘察與準備、清洗服務要求、消毒服務要求、安全措施要求、服務檔案管理及專業清洗消毒服務機構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對空氣過濾無特殊要求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與消毒。
1、清洗頻次:應定期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清洗時間間隔應不超過1年的規定。高濕地區或污染嚴重地區宜相應縮短清洗時間間隔。經檢測不合格時,應清洗。
2、 清洗效果:風管清洗后,風管內表面積塵殘留量應小于 20g/㎡,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均應小于100 CFU/cm2。部件清洗后,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均應小于 100 CFU/ cm2。
3、清洗方法:采用專業的清洗設備進行物理和化學的清洗,確保對環境不造成二次污染。
4、消毒方法:通風管道、部件應先清洗后消毒。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宜采用臭氧消毒設備進行消毒。如條件不允許,宜采用化學消毒劑噴霧消毒或擦拭消毒,金屬材質首選季銨鹽類消毒劑,非金屬材質首選過氧化物類消毒劑。冷凝水盤消毒,應在其中加入消毒片,冷凝水與消毒片作用一定時間后排放,首選含氯消毒片。